當事人:十堰經濟開發區洪波奧沃汽配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20300MA4FXE68XF
??住所:十堰經濟開發區汽配城新遠區4棟47號
??經營者:湯春芳
??身份證號碼:422101xxxxxxxx0828
??根據舉報,本局于2022年1月6日,對當事人在十堰經濟開發區林安物流園5-17號倉庫搬運準備通過物流發貨的商品進行執法檢查。經核實,該批商品共計30件,每件由紙箱包裝,包裝箱標識有“ ,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汽車硅油風扇總成,產品執行標準:QC/T468-1999,地址:湖北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楓樹五路”等內容。隨后,本局對當事人位于十堰經濟開發區馬路坎街88號的倉庫和十堰經濟開發區汽配城新遠區4棟47號的門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有相同標識內容的“汽車硅油風扇總成”2件、商品包裝箱22個。因上述商品及包裝箱涉嫌侵權,本局依法對涉案商品及包裝箱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上述商品經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鑒定,
為該公司注冊商標,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及包裝箱為假冒該公司的產品,且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查,2022年1月5日至6日,當事人與客戶(電話:138xxxx2952,微信號:Y138xxxx2952,微信名:靜嘉xx3)通過微信聯系,約定當事人向客戶銷售30件“汽車硅油風扇總成”產品,銷售價格1100元/件,送貨至十堰經濟開發區林安物流園。1月6日,當事人在其倉庫組裝了32件“汽車硅油風扇總成”產品,使用上述商品包裝箱進行包裝后,將其中30件產品送貨至十堰經濟開發區林安物流園5-17號倉庫。
??現查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侵權商品是當事人使用2020年底至2021年8月期間,從蘇州奧沃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購進的零部件硅油離合器”和“風扇葉”組裝,根據客戶需求和方便銷售,當事人使用了上述涉嫌侵權包裝箱進行包裝。雖然當事人陳述,上述涉嫌侵權的包裝箱是客戶提供,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等信息,本局執法人員多次聯系亦無法證實,故無法查明涉案產品包裝箱來源及購買方相關情況。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涉案商品貨值金額為35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提交的關于汽車配件市場監督凈化的申請1份,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受委托情況。
??3. 現場檢查筆錄一份、現場檢查照片5份,證明涉案產品包裝標識情況。
??4. 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硅油風扇鑒定意見書、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硅油風扇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各1份,證明涉案產品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案產品冒用了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
??5.事情詳細經過、微信聊天記錄各一份、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事情經過及涉案產品的價格。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情況說明、電話記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涉案產品包裝箱的來源相關證明資料及客戶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等信息。
??以上證據材料均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認可。
??當事人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進行銷售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當事人組裝銷售“汽車硅油風扇總成”產品,冒用東風馬勒熱系統有限公司廠名、廠址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兩種違法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并參照《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處理。
??現認定,當事人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銷售侵權商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本局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十市監聽告〔202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簽收后在期限內提出“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等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本局予以部分采納。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侵權商品尚未售出,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侵權商品32件及包裝箱22個;
??二、罰款叁萬元(¥30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中信銀行十堰分行,賬號:7389xxxxxxxx0000174。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