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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張灣區局處理一起特種設備違法使用案
【簡要案情】2月6日,朱先生反映花果某老年公寓里電梯沒有達到合格標準,用戶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隱患。
【處理結果】經查,朱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該新裝電梯尚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執法人員向該老年公寓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運行尚未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要求其在電梯入口作出明確的警示標志,并對其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分析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的使用涉及生命安全,未經登記投入使用的安全風險較大。本案中,電梯使用單位新裝的電梯未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就私自運行,存在安全隱患,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消費者日常生活中發現類似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